画院章程
安徽中山画院章程
(安徽中山画院第五次代表大会2018年11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安徽中山画院(以下简称本院)。本院英文名
称是ZHONG SHAN PAINTINGS INSTITUTE OF AN HUI, 英文名称缩写是:ZSPIAH。
第二条 本社团性质是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内的书画、摄影家为主体和与民革有联系的专业人士自愿结合而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宗旨是:继承孙中山爱国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
化,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积极为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本社团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社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
(二)开展美术、书法、摄影业务培训和咨询活动;
(三)组织与海内外书画界的联谊与学术交流;
(四)组织编印书画院刊及画册;
(五)推荐会员参加国家和省内外举办的各种艺术创作交流、学术研讨活动;
(六)参与和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社团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拥护本社团章程,有加入本社团意愿。
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批准为国家级和省级美协、书协、摄协会员;
(二)从事艺术创作在5年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过作品;
(三)从事艺术史论研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过学术评论文章;
(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书画摄影艺术的媒体人;
(五)热心支持本院工作与发展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社团程序:
(一)递交申请书,填写个人档案;
(二)经本团体两位理事介绍;
(三)理事会议通过,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院社会形象,不做损害团结的事情;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院组织的展览、创作、学术交流和公益活动;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每年12月底前须向本院交艺术作品1件。
第十二条 会员若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和不履行义务即视为自动退院。
本团体须向自动退院者发出书面通知并责成其交回本院颁发的证件和聘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或有严重违反本院章
程拒不执行本院决议行为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
决议须经到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专委会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院专委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院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10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院的发展和业务工作有较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不宜担
任法定代表人,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会员代
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院社团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委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由理事会选举任命水平高、职称高的艺术家担任院长和副院长,主持本团体学术交流和培训咨询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实行名誉职务聘任制。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聘任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艺术顾问若干名。名誉职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正高职称的著名美术家、书法家和摄影家;
(二)从事美术、书法、摄影理论研究的知名学者。
第三十条 本社团设监事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委员会的产生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推荐;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委员会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社团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社团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或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监管、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本社团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须2/3以上委员参加,会议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委员发现本社团有异常情况,可以调查,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社团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与审计制度,会计人
员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加以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社团接受的艺术作品视为固定资产,交
专人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年审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团修改章程,须在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故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查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